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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广州电动自行车新规发布 12月30日起实施

2025-02-13 13: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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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会公布《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8章55条,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管理作了全面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及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外卖即时配送等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纠治电动自行车改装、超速、违章、火灾等乱象作了刚性规定。

  《规定》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划、计划和标准,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

  《规定》明确,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建设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为公众提供电动自行车有偿停放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或者有关政策,推广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换电模式。

  其中,既有建筑场所已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驾驶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停放场所;未停放在停放场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后应当及时劝导处置。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管理区域内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并协助处理。

  《规定》表示,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巡查、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还提出,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应当在符合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的场所进行充电。出现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违反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为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为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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