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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杭州曝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典型案例(第二十期)

2025-02-24 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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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重点查处

  违法事实:2025年1月24日,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杭州市拱墅区名书竹帛足浴店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其室内给电动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9日,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千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单位安全出口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4日,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西湖区人民政府翠苑街道办事处在对杭州艾普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单位室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2月8日,杭州海杭城市服务有限公司钱塘分公司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该单位管理的某产业园楼梯口进行充电,该单位未制止员工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违法事实:2025年1月27日,杭州禹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劝阻。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7日,陈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台云舍实施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3日,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余杭区余杭缘岛假日酒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违法事实:2025年1月17日,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卓凡网吧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0日,杭州锐华模具弹簧有限公司的单位员工违规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2日,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杭州临安汇景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8日,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杭州高斯达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其单位厂房内一楼通道处私拉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3日,桐庐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杭州忆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2月20日,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建德市梅城镇人民政府在对建德市欣荣辐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单位室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2月20日,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淳安千岛湖美香鲜杭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室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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